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34214號
債 權 人 小應用軟體服務有限公司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豐盛數位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,本院裁
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
聲請狀上漏載債權人之法定
代理人,請具狀補正債權人
法
定代理人之相關資料,並補正法定代理人之簽名或蓋章。
㈡補正債務人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
戶籍謄本(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),並具狀補正債
務人法定代理人之姓名資料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
書記官 陳貴欽