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3703號
債 權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鳳龍
上
債權人聲請對
債務人日振金屬有限公司發給
支付命令事件,本
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6年2月10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
㈠提出移轉命令影本。㈡提出林暐程自105年3月
迄今之薪資
資料。㈢得請求金額之計算方式為何?,此項裁定已於106
年2月17日送達於債權人,有送達證書在卷
可證。
二、債權人於106年2月22日
陳報狀內仍未補正㈡提出林暐程自
105年3月迄今之薪資資料。㈢得請求金額之計算方式為何?
其聲請
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、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
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 日
書記官 廖日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