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3971號
債 權 人 隆昌窯業股份有限公司台中
分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周孫翁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安筌建設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,本院裁
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確認請求金額是否為新臺幣167,481元?(與所附發票總金
額167,480元不符)。
㈡確認請求執行程序費用及取得
執行名義費用是否有誤?如
有誤載請具狀更正。(支付命令僅得請求
督促程序費用)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4 日
書記官 廖日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