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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397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2 月 14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6年度司促字第3971號 債 權 人 隆昌窯業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孫翁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安筌建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 定如下: 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  聲請:   ㈠確認請求金額是否為新臺幣167,481元?(與所附發票總金    額167,480元不符)。   ㈡確認請求執行程序費用及取得執行名義費用是否有誤?如    有誤載請具狀更正。(支付命令僅得請求督促程序費用)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2   月  14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2   月  14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廖日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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