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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40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1 月 06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6年度司促字第407號 債 權 人 十源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進財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啟嘉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,本院裁定如下: 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  聲請:   ㈠請確認債務人公司名稱是否有誤,如有誤載,併請更正。    (「啓」或「」;「有限公司」或「股份有限公司」)   ㈡承攬契約書面。   ㈢釋明請求金額196058元之證據資料(依狀附發票所載金額    ,僅為147097元)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   月  6 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   月  6 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雅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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