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407號
債 權 人 十源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進財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啟嘉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
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請確認債務人公司名稱是否有誤,如有誤載,併請更正。
(「啓」或「」;「有限公司」或「股份有限公司」)
㈡
承攬契約書面。
㈢釋明請求金額196058元之證據資料(依狀附發票
所載金額
,僅為147097元)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6 日
書記官 黃雅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