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407號
債 權 人 十源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進財
上
債權人聲請對
債務人啟嘉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發給
支付命令
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月6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【
㈠請確認債務人公司名稱是否有誤,如有誤載,併請更正。
(「啓」或「」;「有限公司」或「股份有限公司」)㈡
承契約書面。㈢釋明請求金額196058元之證據資料(依狀附
發票
所載金額,僅為147097元)。】,該裁定於106年1月13
日寄存送達高松派出所,於同年月23日零時發生送達效力,
有送達證書在卷
可證。
二、債權人逾期
迄未補正,其聲請
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、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
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0 日
書記官 黃雅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