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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40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2 月 10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6年度司促字第407號 債 權 人 十源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進財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啟嘉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 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月6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【 ㈠請確認債務人公司名稱是否有誤,如有誤載,併請更正。 (「啓」或「」;「有限公司」或「股份有限公司」)㈡ 承契約書面。㈢釋明請求金額196058元之證據資料(依狀附 發票所載金額,僅為147097元)。】,該裁定於106年1月13 日寄存送達高松派出所,於同年月23日零時發生送達效力, 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。 二、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,其聲請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、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 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雅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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