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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423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2 月 14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6年度司促字第4239號 債 權 人 洪炳輝即洪義鈞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證隆企業有限公司、洪炳州發支付命令 ,本院裁定如下: 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  聲請:  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   ㈡補債權人洪炳輝即洪義鈞之更名證明。   ㈢確認證隆企業有限公司是否為本件債務人,若是,並請具    狀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。(依和解書所示    今雙方同意由洪炳州付余鴻星80萬元之達成和解)   ㈣請提出債權人代墊付清償欠款80萬元之相關釋明資料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2   月  14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三、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2   月  14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蔡柏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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