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4240號
債 權 人 精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張瑞成
上
債權人聲請對
債務人勛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事件,
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聲請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合意管轄於同法有
專屬管轄之訴訟,不
適用之;支付命令
之聲請,專屬債務人為
被告時,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、第2條
、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
管轄權之法院管轄,民事訴訟法第
26條及510條分別定有明文。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不合於
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,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
為無理由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
項前段亦有明文。
二、
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,依卷附
買賣契約書影
本,雖有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,
惟依
首揭規定,仍應由債
務人為被告時,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、第2條、第6條或第20
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專屬管轄。債務人勛勝企業股份有限
公司係設址於臺南市仁德區,
非屬本院之轄區,依同法第
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,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,應
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4 日
書記官 陳貴卿