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4244號
債 權 人 永泰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楊建功
人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健青實業有限公司、施柏如、滿根實業
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確認施柏如是否亦為
本件債務人?若是,請具體敘明對其
請求之原因事實及
法律依據為何?若有誤載請具狀更正。
㈡利息自民國106年1月21日起算之依據為何?
㈢提出已為對待給付之相關釋明資料影本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4 日
書記官 廖日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