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4244號
債 權 人 永泰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楊建功
債 務 人 健青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滿星
債 務 人 滿根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施柏如
一、債務人應向
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萬元,及自民國一百
零六年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利率百分之零點一
七六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
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債權人其餘之
聲請駁回(
本件債權人純依票據關係聲請發給
支付命令,
惟查其據以請求之票據,施柏如蓋章係緊接在
背
書人滿根實業有限公司之旁,依社會通念,應認係為該公司
為背書行為,
聲請人對施柏如之請求票款顯無理由,應予駁
回)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聲請書
所載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9條,
裁定如
主文。
四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
不
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五、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
院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六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
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
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 日
書記官 廖日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