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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4244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3 月 03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6年度司促字第4244號 債 權 人 永泰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建功 債 務 人 健青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滿星 債 務 人 滿根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柏如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萬元,及自民國一百   零六年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利率百分之零點一   七六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   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(本件債權人純依票據關係聲請發給   支付命令,惟查其據以請求之票據,施柏如蓋章係緊接在背   書人滿根實業有限公司之旁,依社會通念,應認係為該公司   為背書行為,聲請人對施柏如之請求票款顯無理由,應予駁   回)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9條,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五、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 院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六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 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廖日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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