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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431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2 月 15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6年度司促字第4317號 債 權 人 楊育甄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張詠勝、高明福、威普開發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,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 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: 一、請具狀確認債務人威普開發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人?   (台端聲請狀所載與經濟部登記資料不符)並提出該公司之公   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過院參辦   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2   月  15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三、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2   月  15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玉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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