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4317號
債 權 人 楊育甄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張詠勝、高明福、威普開發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,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:
一、請具狀確認債務人威普開發有限公司之法定
代理人為何人?
(台端
聲請狀所載與經濟部登記資料不符)並提出該公司之公
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
法定代理人之最新
戶籍謄本過院參辦
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5 日
書記官 林玉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