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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448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2 月 17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6年度司促字第4486號 債 權 人 菱山鑄造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玉惠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瑞展國際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,本 院裁定如下: 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  聲請:   ㈠確認請求事項為何(台端之聲請狀僅說明原因事實,未說    明請求事項為何)。   ㈡查報請求金額之計算方式。   ㈢查報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利息之法律依據為何(依民法第    203條規定,應付利息之債務,其利率未經約定,亦無法    律可據者,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。)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2   月  17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2   月  17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施玉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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