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4486號
債 權 人 菱山鑄造材料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盧玉惠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瑞展國際企業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,本
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確認請求事項為何(台端之
聲請狀僅說明原因事實,未說
明請求事項為何)。
㈡查報請求金額之計算方式。
㈢查報
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利息之
法律依據為何(依
民法第
203條規定,應付利息之債務,其利率未經約定,亦無法
律可據者,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。)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7 日
書記官 施玉卿