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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448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3 月 10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6年度司促字第4486號 債 權 人 菱山鑄造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玉惠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瑞展國際企業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 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6年2月17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「㈠確認請求事項為何(台端之聲請狀僅說明原因事實,未 說明請求事項為何)。㈡查報請求金額之計算方式。㈢查報 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利息之法律依據為何(依民法第203條規 定,應付利息之債務,其利率未經約定,亦無法律可據者, 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。)。」,此項裁定已於106年2月20日 送達於債權人之受僱人,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。 二、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,其聲請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、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 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施玉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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