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4486號
債 權 人 菱山鑄造材料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盧玉惠
上
債權人聲請對
債務人瑞展國際企業有限公司發給
支付命令事件
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6年2月17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
「㈠確認請求事項為何(台端之
聲請狀僅說明原因事實,未
說明請求事項為何)。㈡查報請求金額之計算方式。㈢查報
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利息之
法律依據為何(依
民法第203條規
定,應付利息之債務,其利率未經約定,亦無法律可據者,
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。)。」,此項裁定已於106年2月20日
送達於債權人之
受僱人,有送達證書在卷
可證。
二、債權人逾期
迄未補正,其聲請
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、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
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0 日
書記官 施玉卿