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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493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3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6年度司促字第4930號 債 權 人 文鹿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成 上債權人聲請債務人駿騵通運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,本 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6年2月20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㈠本件請求金額為新臺幣418,890元之計算方式為何?並提 出其發票或收據影本,此項裁定已於106年2月24日送達於債 權人,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。 二、債權人逾期未補正,其聲請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、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 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廖日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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