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4983號
債 權 人 悠遊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葉信宏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旭展水族寵物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,本
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提出債務人旭展水族寵物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
卡及其
法定代理人最新
戶籍謄本正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
㈡查報債務人旭展水族寵物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
?併請具狀補正。
㈢確認
本件是否請求利息,若是,請求之利息利率為何?
㈣查報利息起算日自106年1月31日起算是否有誤,如有誤載
,併請具狀更正(查支票
退票日為106年2月2日)。
㈤確認請求原因事實欄
所載付款人是否有誤,如有誤載,併
請具狀更正(查支票付款人應為新光銀行水湳分行)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1 日
書記官 王麗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