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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498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2 月 21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6年度司促字第4983號 債 權 人 悠遊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信宏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旭展水族寵物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,本 院裁定如下: 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  聲請:   ㈠提出債務人旭展水族寵物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    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正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   ㈡查報債務人旭展水族寵物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    ?併請具狀補正。   ㈢確認本件是否請求利息,若是,請求之利息利率為何?   ㈣查報利息起算日自106年1月31日起算是否有誤,如有誤載    ,併請具狀更正(查支票退票日為106年2月2日)。   ㈤確認請求原因事實欄所載付款人是否有誤,如有誤載,併    請具狀更正(查支票付款人應為新光銀行水湳分行)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2   月  21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三、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2   月  21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麗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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