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5179號
債 權 人 翊鈞工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芝聖
上
債權人聲請對
債務人鋆沃工程有限公司發給
支付命令事件,本
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6年2月24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
㈠提出完工結算實際工程款為新臺幣356,108元之相關釋明
資料影本,此項裁定已於106年3月7日送達於債權人,有送
達證書在卷
可證。
二、債權人逾期
迄未補正,其聲請
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、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
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0 日
書記官 廖日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