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520號
債 權 人 盛發工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忠益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鎂鈦科技有限公司、徐敏福發
支付命令
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㈠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
其聲請: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債務人鎂鈦科技有限公司業
於民國105年11月2日經授中字第1053205036號函准廢止,進
入清算程序在案,請(14日)補陳該公司之合法
法定代理人姓
名及其
住居所地址,並檢附其『廢止前』最新之公司抄錄(
含廢止前最近之董事、
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)、章程、
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
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
戶籍
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及有無向法院呈報
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
資料過院參辦(未選任呈報清算人者,請依公司法第322條規
定補正全體董事為其法定代理人)。
㈡確認對債務人徐敏福為連帶清償責任之
法律依據為何?
㈢依民國104年7月3日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之規
定補正原因事實之相關釋明資料(聲請金額之計算式)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9 日
書記官 陳貴欽