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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52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1 月 09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6年度司促字第520號 債 權 人 盛發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忠益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鎂鈦科技有限公司、徐敏福發支付命令 ,本院裁定如下: 一、㈠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   其聲請: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債務人鎂鈦科技有限公司業   於民國105年11月2日經授中字第1053205036號函准廢止,進   入清算程序在案,請(14日)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   名及其居所地址,並檢附其『廢止前』最新之公司抄錄(   含廢止前最近之董事、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)、章程、   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   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   資料過院參辦(未選任呈報清算人者,請依公司法第322條規   定補正全體董事為其法定代理人)。   ㈡確認對債務人徐敏福為連帶清償責任之法律依據為何?   ㈢依民國104年7月3日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之規    定補正原因事實之相關釋明資料(聲請金額之計算式)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   月  9 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三、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   月  9 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貴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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