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5243號
債 權 人 泰安電機廠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何存長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田瑞年即東暘企業社發
支付命令,本院
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
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
㈡請確認請求標的內容債務人「
連帶給付」是否有誤,如有
誤載,並請具狀更正。(東暘企業社之組織類型為獨資,
負責人為田瑞年)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3 日
書記官 蔡柏倫