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5244號
債 權 人 益詮金屬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大盛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總碩興業股份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,本
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確認總碩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合法
法定代理人為何?並提
出其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
暨其法定代理人最新
戶籍謄
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
㈡
陳報債權人益詮金屬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?
㈢確認各紙支票利息起算日為何?(
聲請狀請求標的
所載為
自附表
發票日起算,
惟附表所載為到
期日,無發票日,另
確認票號AF0000000之到期日是否有誤?依
退票理由單所
載為106年1月3日。)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
書記官 陳貴卿