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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524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2 月 24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6年度司促字第5244號 債 權 人 益詮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大盛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總碩興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,本 院裁定如下: 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  聲請:   ㈠確認總碩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?並提    出其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    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   ㈡陳報債權人益詮金屬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?   ㈢確認各紙支票利息起算日為何?(聲請狀請求標的所載為    自附表發票日起算,附表所載為到期日,無發票日,另    確認票號AF0000000之到期日是否有誤?依退票理由單所    載為106年1月3日。)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2   月  24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三、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2   月  24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貴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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