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5831號
債 權 人 林宜玲
上
債權人聲請對
債務人堂騰建築開發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事件,
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由
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支付命令之聲請,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
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;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,
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,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
。
二、
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因當初依
合夥契約將
資金投資事宜委由堂騰建築開發有限公司之股東張美惠全權
負責,今雙方意見相左,欲結束合夥關係,今向債務人請求應
依法結算合夥財產,返還投資款伍佰萬元
云云。
查
合夥人退夥時,其出資之返還,必須依
民法第六百八十九
條之規定為結算分配,亦自須就退夥時合夥財產狀況結算,
於未受虧損之情形,始得為全部返還之請求,此有最高法院
92年度
台上字第1234號
裁判意旨
可資參照,而今債權人係以
自行結算之結果,請求債務人返還出資額,於法實有未洽,
債權人之請求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 日
書記官 林國雄