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583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3 月 03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6年度司促字第5831號 債 權 人 林宜玲 上債權人聲請債務人堂騰建築開發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, 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支付命令之聲請,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 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;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, 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,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。 二、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因當初依合夥契約將 資金投資事宜委由堂騰建築開發有限公司之股東張美惠全權 負責,今雙方意見相左,欲結束合夥關係,今向債務人請求應 依法結算合夥財產,返還投資款伍佰萬元云云。 查合夥人退夥時,其出資之返還,必須依民法第六百八十九 條之規定為結算分配,亦自須就退夥時合夥財產狀況結算, 於未受虧損之情形,始得為全部返還之請求,此有最高法院 92年度台上字第1234號裁判意旨可資參照,而今債權人係以 自行結算之結果,請求債務人返還出資額,於法實有未洽, 債權人之請求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林國雄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