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5858號
債 權 人 瑩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李明德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瑞展國際企業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,本
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確認瑞展國際企業有限公司之合法
法定代理人,並提出最
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
戶籍謄本(記事欄
勿省略)。
㈡提出購買400噸廢鐵相關釋明資料(如訂購單、契約書)以
釋明未交付之302噸廢鐵之金額為262萬800元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 日
書記官 陳貴卿