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6225號
債 權 人 勤益汽車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廖益標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卓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,本
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陳報正確之利息起算日為何?
㈡陳報債務人卓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合法
法定代理人為何
?
㈢提出債務人卓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
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
戶籍謄本正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7 日
書記官 王麗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