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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6225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3 月 22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6年度司促字第6225號 債 權 人 勤益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益標 債 務 人 卓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俊文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叁仟叁佰零壹元,及   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利率百分   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 二、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(因本件債權發生於000年00月0日起   至105年6月30日止之期間,債權人未予釋明全部債權均得據   以請求105年6月30日以前之利息,故105年6月30日以前之利   息請求,不予准許,應予駁回)。 三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。 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9條,裁定如主文。 五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六、上列聲請駁回部分,債權人如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 以書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七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 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麗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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