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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627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3 月 08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6年度司促字第6279號 債 權 人 陳瑾叡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背包客四一國際青年旅館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 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  聲請:   ㈠請陳報觀光旅館業與旅館業及民宿個別旅客直接訂房定型    化契約影本到院參辦。   ㈡請確認陳瑾叡是否為本件債權人?(依所附證物訂房名字    為潘姿錡)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3   月  8 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三、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3   月  8 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雅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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