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6279號
債 權 人 陳瑾叡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背包客四一國際青年旅館有限公司發
支
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請陳報觀光旅館業與旅館業及民宿個別旅客直接訂房
定型
化契約影本到院參辦。
㈡請確認陳瑾叡是否為
本件債權人?(依所附證物訂房名字
為潘姿錡)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8 日
書記官 黃雅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