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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707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3 月 16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6年度司促字第7079號 債 權 人 聚巨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遠宗 代 理 人 徐克銘律師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志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, 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支付命令之聲請,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 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;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, 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,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。另依對於破產人之債權,在破產宣告前成立者,為破產債 權,但有別除權者,不在此限;破產債權,非依破產程序, 不得行使,破產法第98條、第99條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志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,經 核志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5年11月24日經本院以105 年度破字第21號宣告破產,並選任黃鴻隆會計師為破產管理 人,此有該裁定在卷可稽。本件對其債權應係為破產債權, 應依破產程序行使權利,依前揭法條規定,其對志合營造股 份有限公司聲請核發支付命令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廖日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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