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7079號
債 權 人 聚巨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蔡遠宗
代 理 人 徐克銘
律師
上
債權人聲請對
債務人志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事件,
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聲請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支付命令之聲請,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
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;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,
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,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
。另依對於破產人之債權,在破產宣告前成立者,為破產債
權,但有別除權者,不在此限;破產債權,
非依
破產程序,
不得行使,破產法第98條、第99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
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志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,經
核志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5年11月24日經本院以105
年度破字第21號宣告破產,並選任黃鴻隆會計師為破產管理
人,此有該裁定在卷
可稽。本件對其債權應係為破產債權,
應依破產程序行使權利,依
前揭法條規定,其對志合營造股
份有限公司聲請核發支付命令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6 日
書記官 廖日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