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7082號
債 權 人 Krosegler GmbH
法定
代理人 Maik Liesche
代 理 人 王國慶
律師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乙錦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
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
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
㈡請陳報WILL SAME ENTERPRISE CO,LTD為乙錦有限公司之
釋明資料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6 日
書記官 蔡柏倫