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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721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1 月 23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6年度司促字第721號 債 權 人 華泰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世棠 債 務 人 台灣農努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貞霈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伍仟叁佰元,並賠償督促  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   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(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依聲請之意旨   ,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   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本件依債權人所提出之收據影本,   買受人為台灣農努國際有限公司,債權人請求對林貞霈核發   支付命令部分顯無理由,應予駁回)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9條,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五、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 院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六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 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廖日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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