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7366號
債 權 人 稼璟系統櫥櫃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劉雅芳
上
債權人聲請對
債務人陳柏宏發給
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
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理 由
一、
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20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:
㈠
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
㈡請具體敍明對債務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及其
法律依據各為何
?
㈢請求之釋明?
,此項裁定已於106年3月23日送達於債權人,有送達證書在
卷
可證。
二、債權人逾期
迄未補正,其聲請
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、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
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1 日
書記官 林國雄