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7368號
債 權 人 磊登自動控制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鍾開沐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志堯油壓五金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,本
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(因
聲請狀所附之郵政匯票抬頭為台
灣台北地院)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0 日
書記官 蔡柏倫