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7447號
債 權 人 興國際汽車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楊明勳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鈞超工程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,本院裁
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確認債務人鈞超工程有限公司之合法
法定代理人為何?並
提出債務人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
暨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
戶
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
㈡債權人興國際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?
㈢查報利息起算日及利率各為何?(台端係依據票據關係請
求,利息起算日應自
退票日起算,請提出三紙支票之退票
理由單以釋明利息起算日之依據)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1 日
書記官 陳貴卿