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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744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3 月 21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6年度司促字第7447號 債 權 人 興國際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明勳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鈞超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 定如下: 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  聲請:   ㈠確認債務人鈞超工程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?並    提出債務人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    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   ㈡債權人興國際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?   ㈢查報利息起算日及利率各為何?(台端係依據票據關係請    求,利息起算日應自退票日起算,請提出三紙支票之退票    理由單以釋明利息起算日之依據)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3   月  21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三、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3   月  21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貴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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