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7448號
債 權 人 興國際汽車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楊明勳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葆昇工程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,本院裁
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確認債權人
法定代理人姓名(勲或勳),並提出與姓名相符
之簽章。
㈡查報債務人葆昇工程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,並提出釋明
資料。
㈢確認
本件是否請求利息;若是,請敘明利息起算日及年利
率。
㈣提出
系爭支票2紙之
退票理由單影本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1 日
書記官 施玉卿