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7480號
債 權 人 輝昌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勝南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龍彥工業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,本院裁
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詳細敘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及依據。
㈡提出債務人於101年1月5日借用鋼瓶6086號之相關釋明資
料(如出貨單或簽收單)。
㈢查報狀附銷貨明細表中NO.1509代表何家公司。
㈣提出債務人使用債權人氣體、鋼瓶之釋明資料(如合約書
、長期往來簽收紀錄)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1 日
書記官 施玉卿