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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761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3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6年度司促字第7619號 債 權 人 嘉慶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玉梅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曲美美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 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  聲請:   ㈠提出第三人陳重安將債權讓與予嘉慶育樂股份有限公司,    已合法通知債務人之釋明資料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3   月  30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三、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3   月  30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貴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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