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7619號
債 權 人 嘉慶育樂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玉梅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曲美美發
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提出
第三人陳重安將
債權讓與予嘉慶育樂股份有限公司,
已
合法通知債務人之釋明資料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0 日
書記官 陳貴卿