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7637號
債 權 人 大垚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銘釧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翔城營造有限公司、劉達德發
支付命令
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提出債務人應負
連帶給付責任之釋明(因聲證1,2
乃經「指
示」
而非由債務人親自開立之統一發票,又聲證3、4僅由
劉達德開立之支票?又聲證5、6亦僅有劉達德簽名?)
㈡又請款金額$824459元(共二筆,只一筆簽名)、$219929元
、及$13250元尚未經債務人等二人會帳在案(簽名蓋章),
何以請款?請釋明之?
㈢提出叁方
承攬泥作工程之
合意契約書文件?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3 日
書記官 林國雄