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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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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763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3 月 23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6年度司促字第7637號 債 權 人 大垚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銘釧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翔城營造有限公司、劉達德發支付命令 ,本院裁定如下: 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  聲請:   ㈠提出債務人應負連帶給付責任之釋明(因聲證1,2乃經「指    示」而非由債務人親自開立之統一發票,又聲證3、4僅由    劉達德開立之支票?又聲證5、6亦僅有劉達德簽名?)   ㈡又請款金額$824459元(共二筆,只一筆簽名)、$219929元    、及$13250元尚未經債務人等二人會帳在案(簽名蓋章),    何以請款?請釋明之?   ㈢提出叁方承攬泥作工程之合意契約書文件?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3   月  23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3   月  23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國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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