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7637號
債 權 人 大垚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銘釧
債 務 人 翔城營造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安成
債 務 人 劉達德
一、⑴債務人翔城營造有限公司應向
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零伍
萬捌仟玖佰陸拾叁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四日起至
清償日止,
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
督促程
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⑵債務人劉達德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零伍萬捌仟玖佰
陸拾叁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
幣伍佰元。
⑶前項給付,如其中一人已為給付,其餘債務人於該給付範
圍內,同免給付義務。
另關
本件請求多數債務人之種類關係,因未合於
法律規定或
明示之要件,應屬
非連帶,於此一併敍明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
聲請書
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
不
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
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
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
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1 日
書記官 林國雄