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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766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4 月 05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6年度司促字第7668號 債 權 人 李永輝即仟貿五金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捷霸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 定如下: 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  聲請:   ㈠提出捷霸實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    定代理人黃弘儒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   ㈡提出債務人購買五金、刀具、配件之釋明資料(如發票、    收據、簽收單)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4   月  5 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4   月  5 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廖日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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