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7668號
債 權 人 李永輝即仟貿五金行
上
債權人聲請對
債務人捷霸實業有限公司發給
支付命令事件,本
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5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
提出捷霸實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
代理人黃弘儒之最新
戶籍謄本正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㈡提出
債務人購買五金、刀具、配件之釋明資料(如發票、收據、
簽收單)。此項裁定已於106年4月10日送達於債權人,有送
達證書在卷
可證。
二、債權人於106年4月12日補正狀內仍未補正㈡提出債務人購買
五金、刀具、配件之釋明資料(如發票、收據、簽收單),其
聲請
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、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
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7 日
書記官 廖日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