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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訂於115年9月16日(星期三)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,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。造成不便,敬請見諒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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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8240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3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6年度司促字第8240號 債 權 人 紀暘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玉汝 債 務 人 江翊銘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柒萬零壹佰元,及如附件   附表所示自附表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,附表所載之   利率計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  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3   月  29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  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 三、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   行聲請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3   月  29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國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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