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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8251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3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6年度司促字第8251號 債 權 人 力繹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碧玉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志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, 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支付命令之聲請,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 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;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, 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,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。另依對於破產人之債權,在破產宣告前成立者,為破產債 權,但有別除權者,不在此限;破產債權,非依破產程序, 不得行使,破產法第98條、第99條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志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,經 核志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5年12月28日經本院以105 年度破字第14號宣告破產,並選任黃振銘律師為破產管理人 ,此有該裁定在卷可稽。本件對其債權應係為破產債權,應 依破產程序行使權利,依前揭法條規定,其對志合營造股份 有限公司聲請核發支付命令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貴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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