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8259號
債 權 人 寶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楊青洲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宜興開發興業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,本
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提出債權人寶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印章。
㈡確認債務人宜興開發興業有限公司是否有誤,如有誤載,
並請具狀更正
暨提出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歷次變更公司
資料及其
法定代理人最新
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9 日
書記官 陳貴卿