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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839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3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6年度司促字第8394號 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俊昇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元立喬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,債權 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聲請,特 此裁定: 一、請提出陳鴻彬之薪資資料及釋明本件請求金額如何計算。 二、請提出執行名義影本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3   月  30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三、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3   月  30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玉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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