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8394號
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李俊昇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元立喬實業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,債權
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:
一、請提出陳鴻彬之薪資資料及釋明
本件請求金額如何計算。
二、請提出
執行名義影本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0 日
書記官 林玉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