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8437號
債 權 人 凱仲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殷朝川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景強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
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確認景強有限公司之合法
法定代理人是否為張展?若有誤
載請具狀更正,並補其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
住居所地址
,及其公司登記事項卡、法定代理人最新
戶籍謄本正本(
記事欄勿省略)。
㈡陳報債務人購買「PU皮」及相關釋明資料(如訂購單、送
貨單、簽收單)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0 日
書記官 廖日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