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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843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3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6年度司促字第8437號 債 權 人 凱仲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殷朝川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景強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 下: 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  聲請:   ㈠確認景強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是否為張展?若有誤    載請具狀更正,並補其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居所地址    ,及其公司登記事項卡、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正本(    記事欄勿省略)。   ㈡陳報債務人購買「PU皮」及相關釋明資料(如訂購單、送    貨單、簽收單)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3   月  30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3   月  30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廖日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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