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8441號
債 權 人 元富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王進益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隆昌印刷電路股份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
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確認票號HA0000000、HA0000000之票面金額為何?(因
聲
請狀附件支票影本與聲請狀之請求原因事實欄
所載金額不
符。)
㈡請確認105年11月帳款金額為何?(因請求原因事實105年
11月帳款金額604,383元與所附證物105年11月2日統一發
票金額575,603元二者不符。)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0 日
書記官 陳貴卿