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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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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844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3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6年度司促字第8441號 債 權 人 元富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進益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隆昌印刷電路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,本院裁定如下: 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  聲請:   ㈠確認票號HA0000000、HA0000000之票面金額為何?(因聲    請狀附件支票影本與聲請狀之請求原因事實欄所載金額不    符。)   ㈡請確認105年11月帳款金額為何?(因請求原因事實105年    11月帳款金額604,383元與所附證物105年11月2日統一發    票金額575,603元二者不符。)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3   月  30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3   月  30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貴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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