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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880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4 月 06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6年度司促字第8804號 債 權 人 陳美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平和實業有限公司、岩晉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,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 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: 一、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(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   4款規定:「聲請發支付命令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」,   亦即於「督促程序」係採定額徵收標準,係就「同一債權人   」對「同一債務人」每次聲請發支付命令僅徵收裁判費新臺   幣伍佰元。本件債權人乃對不同之債務人為分別請求,故自   應分別繳納督促程序之裁判費。)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4   月  6 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4   月  6 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玉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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