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8804號
債 權 人 陳美玲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平和實業有限公司、岩晉有限公司發
支
付命令,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
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:
一、補繳
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(
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
4款規定:「聲請發支付命令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」,
亦即於「
督促程序」係採定額徵收標準,係就「同一債權人
」對「同一債務人」每次聲請發支付命令僅徵收裁判費新臺
幣伍佰元。
本件債權人
乃對不同之債務人為分別請求,故自
應分別繳納督促程序之裁判費。)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6 日
書記官 林玉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