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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8804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4 月 18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6年度司促字第8804號 債 權 人 陳美玲 債 務 人 平和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贊添 債 務 人 岩晉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贊添 一、㈠債務人平和實業有限公司、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    萬陸仟伍佰伍拾叁元,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    償日止,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;   ㈡債務人岩晉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貳萬捌仟    陸佰壹拾捌元,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,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;   ㈢債務人並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  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4   月  18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  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 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   行聲請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4   月  18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玉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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