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8821號
債 權 人 團昱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佑龍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臻如意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
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查報債務人臻如意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
住居所,
並請提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
戶籍謄
本(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)。
㈡提出債務人購買冷凍設備及維修服務之釋明資料(如訂購
單、簽收單、發票)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6 日
書記官 施玉卿