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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88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1 月 11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6年度司促字第885號 債 權 人 樂比舒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月心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冠良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 下: 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  聲請:  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   ㈡查報利息起算日之依據(據台端所提退票理由單所載,退    票日分別係民國105年12月2日、105年12月6日)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   月  11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三、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   月  11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施玉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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