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885號
債 權 人 樂比舒眠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蘇月心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冠良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
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
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
㈡查報利息起算日之依據(據台端所提
退票理由單
所載,退
票日分別係民國105年12月2日、105年12月6日)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1 日
書記官 施玉卿