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929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4 月 12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6年度司促字第9294號 債 權 人 林建宏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省誠車業有限公司、湯明華、張瑛峻、 何瑞明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 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  聲請:  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(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4    款規定:「聲請發支付命令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」,    亦即於「督促程序」係採定額徵收標準,係就「同一債權    人」對「同一債務人」每次聲請發支付命令僅徵收裁判費    新臺幣500元。本件債權人對「不同債務人」分別請求    ,故自應分別繳納督促程序之裁判費。)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4   月  12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三、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4   月  12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施玉卿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