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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9701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4 月 17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6年度司促字第9701號 債 權 人 高進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基邦 債 務 人 楊志新即順宇企業社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萬壹仟壹佰零叁元,及其   中㈠新臺幣壹拾萬玖仟陸佰零叁元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   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㈡新臺幣柒拾玖   萬壹仟伍佰元自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   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  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                   106年度司促字第9701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 發   票   日  │ 金       額 │提示日 即 利 息 起算日│  支 票 號 碼  │ │  │            │   新 臺 幣   │           │          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001 │106年1月30日      │284,500元       │106年2月6日      │NQ0000000      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002 │106年2月28日      │213,000元       │106年3月1日      │NQ0000000      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003 │106年3月31日      │294,000元       │106年3月31日     │NQ0000000      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4   月  17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  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 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   行聲請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4   月  17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貴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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