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9783號
債 權 人 高承衍
代 理 人 王金玫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源巨互聯網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,本院
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補正原因事實之相關釋明資料(依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
之規定)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8 日
書記官 陳貴欽