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9784號
債 權 人 東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金瑞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祺濬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
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聲請狀上債權人名稱是否有誤載,請查明更正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9 日
書記官 蔡柏倫